关于印发《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 零点工作室
发布时间: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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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5-30 09:55:34 阅读量:18

苏建院发〔2019〕19号

关于印发《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19528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捐赠的募集、管理与使用,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促进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历届校友及社会各界向学校捐赠的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各种资金与实物。

第三条  基金工作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并遵守社会公德的前提下,致力于加强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与校友、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筹集教育发展基金,全面支持和推动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的长远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基金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和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的重要来源之一。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筹措办学资源、募集办学资金。

第二章  基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第五条  基金来源

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2.基金利息等增值收益;

3.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六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3.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基金使用范围

1.奖励为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2.资助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3.支持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理事会)全面领导和统筹基金会工作。

第九条  学校基金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广泛联系历届校友与社会各界,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基金、管理基金、使用基金。

1.制定、修改基金捐赠与管理使用等规章制度;

2.设立、指派或委托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3.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4.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5.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6.统一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并负责各项基金的审批、实施和管理工作;

7.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使基金保值、增值;

8.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9.决定基金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基金理事会秘书处是校基金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校基金理事会赋予的职责:

1.广泛联络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沟通联系,为学校开拓办学资源提供政策建议和决策参考;

2.对学校利用社会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向捐赠者反馈有关情况;

3.指导和协助各二级学院开展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4.安排接待捐赠人士和捐赠单位代表的来访;

5.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

6.收集整理捐赠信息资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7.校基金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充分重视基金捐赠工作,指定分管领导和办事人员,并积极协助校基金理事会开展工作。

第四章  基金的设立

第十二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永久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第十三条  根据基金的来源、用途或金额的不同,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下设学校基金和学院基金。

学校基金是指社会面向学校捐赠的基金,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用途设立各种专项基金。包括:学生资助基金、教师发展基金、校园建设基金、教学科研基金、学校发展基金等。学院基金是指各二级学院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接受捐赠所形成的面向本二级学院的基金。

第十四条  所有捐赠应在校基金理事会登记备案,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实施细则、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各项基金的设立必须得到校基金理事会的批准。

第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名称一般由“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或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有关二级学院名称)、出资者个人或团体名称以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  凡捐赠协议一律以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理事会名义对外签署。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及其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八条  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校基金理事会通过合法、正当的运作,使基金保值并获得最大增值。

第十九条  所有捐赠款项均纳入校基金理事会指定账户统一管理,并按捐赠协议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捐赠款的入账与使用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项基金单独设账,由校基金理事会授权学校财务处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

第二十二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基金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校基金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3.财产清册(当年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各项基金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奖励、择需资助,使基金发挥最大效能。

第二十四条  重大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校基金理事会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助学金、奖励教师和学院基金项目的评定工作,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人事处、教务处、学工处等)或各学院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及捐赠协议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校基金理事会有权对基金的资助情况进行监督,受助者未按捐赠协议约定使用基金或者有其它违反协议情形的,校基金理事会有权暂停或解除资助协议。资助项目完成后,受助者须向校基金理事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基金的支出

1.基金使用范围内的各项支出,支出额度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2.基金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行政办公支出,支出额度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八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建材及系统软件等),如果无法直接用于符合基金宗旨的用途时,校基金理事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六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各专项基金因完成宗旨、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终止动议,报校基金理事会审查备案。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原则上由该单位提出意见,并报校基金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一般应用于与基金宗旨相符的事业,可纳入学校其他专项基金中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或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基金理事会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