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友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会名:本会定名为“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友联谊会”(英文译名:Jiangsu Jianzhu Institute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JSJZIAA )。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友发起并自愿组合而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海内外校友彼此之间的联系,扩大母校在海内外的影响,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服务广大校友,促进教育、科技学术和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发扬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的优良传统,团结广大校友,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为祖国的繁荣昌盛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江苏省教育厅及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江苏省徐州市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为促进文化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而努力,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母校改革和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二)向国内外校友和校友团体报导校友、校友联谊会和母校的情况。向各地校友及校友团体推介母校科技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建设高水平实验实训基地。引荐高水平人才。
(三)指导各地组建、健全校友联谊会组织并开展活动。
(四)开展多种形式有益的联谊活动,欢迎国内外校友回母校参观访问,做好联络接待工作。
(五)接受校友、社会团体和有识之士对学校的各项捐赠,吸引办学投资,促进学校有关项目的共同开发。
(六)协助收集、整理有关校友资料,编辑印发《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友通讯》。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友;
(二)承认本会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友:
(一)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各个时期(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建工程兵第三技术学校、徐州煤矿工程学校、徐州煤炭建筑工程学校、徐州建筑工程学校、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含全日制学生、函授生、成教学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含各种培训班学生);
(二)曾在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各时期任教、任职者(包括名誉教师、特聘教师、专业顾问、外聘教师等兼职人员);
(三)对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过突出贡献,由学校授予名誉校友称号者。
第十条 入会程序:凡具备本会会员条件的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友,经与本会或当地校友组织取得联系并登记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在产生本会组织机构成员时,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2、参与本会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服务及对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3、对母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关心本会工作,支持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维护本会及母校的声誉,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发展,自觉维护和发扬母校优良传统;
4、向本会提供信息、反映情况,积极向《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友通讯》投送稿件;
5、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声誉的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为最高议事机构。理事会由若干人组成,理事名额按校友分布情况确定,本会按省份或地区可设立校友分会,本会人选由各地校友分会或本会会员协商推举产生。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可连聘连任,亦可在届中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调整和增补。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本会;
(二)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校友(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名额分配及初步人选;
(五)根据各地校友联谊会的提议,研究决定理事的调整或增补;
(六)讨论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活动计划及重大问题;
(七)决定本会所属工作机构的设立,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副秘书长及所属工作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与会员资格的暂停或取消;
(十)解释和修改本会章程。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六条之第一、三、七、八、九款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校友联谊会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各一人,名誉会长、顾问、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名誉会长、顾问由会长聘请。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爱国爱校;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或校友中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校友联谊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和各分会开展校友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四) 负责本会《校友联谊会会刊》等刊物的主编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通过电子邮箱发送或内部出版《校友通讯》等,为校友通报母校改革发展情况,报道各地校友活动信息,宣扬先进校友事迹。
第二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均属义务性质,不计报酬。
第二十九条 按省份或地区设立校友分会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可按本会设置形式逐级设置。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资助;
(二)会员会费和校友捐赠;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一)组织开展校友联谊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二)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贫困学生;
(三)编辑出版《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友通讯》等刊物;
(四)日常办公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委托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代管。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来自任何渠道的资产均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定期向校友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按相应的程序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若因故停止活动,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级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财产,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物,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活动有关的事业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中共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1年11月10日